城市公共交通作為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基礎設施,是事關國計民生的社會公益事業。公共汽車客運作為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組成部分,則是承擔公共客運的“主力軍”。
為了充分發揮這支“主力軍”的作用,2000年,市人大常委會就制定了《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以立法的形式規范和引導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的發展。該條例的實施,對規范我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改善公交服務方式和服務水平,提高公交出行率和滿意率,促進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杭州經濟社會的發展,城市規模的擴大,城市交通“兩難”問題也日益突出,加之城鄉統籌進程的加快和公共交通體系結構的調整,社會公眾對進一步完善公共交通體系的呼聲越來越強烈,對提高公交出行分擔率的要求越來越高。為積極推動市委“公交優先”戰略的貫徹落實,滿足社會公眾對公交客運的需求,市人大常委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立足杭州公交客運實際,結合相關政策,啟動了《杭州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工作。2012年12月31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條例,經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將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指引公交城鄉一體化的方向
實現公交城鄉一體化是公共客運事業在城鄉區域統籌協調背景下的發展方向。早在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見的通知》就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扶持城鄉之間的公共交通發展,引導城市公共交通向農村延伸服務,方便農村客運與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駁換乘,解決農民出行難問題。”
自市委做出加快城鄉區域統籌協調發展的決策后,推進公交市域一體化、城鄉一體化,已成為落實市委決策,加快區縣(市)、城鄉融合的重要舉措。條例從目前我市城鄉公交實際運行情況出發,規定“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客運的規劃、建設、營運及相關的管理活動。”同時,為逐步提高鄉村客運的公交化水平,從區縣(市)發展的實際出發,條例將公共汽車客運適用范圍規定“在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范圍內”。
強調客運專項規劃的編制
構建“五位一體”、“城鄉統籌”的公共交通體系,促進公共汽車客運事業健康、穩定、有序發展,科學、合理地編制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是前提。條例明確市區范圍內的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跨市區與縣(市)和跨縣(市)的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在市級層面統一編制;各縣(市)區域內的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則由各縣(市)自行編制。
對于規劃內容,條例明確應當“科學合理布局公共汽車客運線網,實現公共汽車客運與鐵路、公路、民航、軌道交通、水路等客運方式的有效銜接”。對于編制的程序,條例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組織編制規劃草案過程中,“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示,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以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保障“公交優先”戰略的實施
為了將“公交優先”戰略落到實處,條例除了明確規定“本市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外,還在資金保障、配套設施建設、用地、路權優先等方面作出具體制度規定。如,條例規定,“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汽車客運事業發展所需資金納入公共財政體系,將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建設資金納入年度財政保障體系。”
針對目前公交場站建設相對滯后,無法滿足公交發展的需求,車輛進場停保難矛盾十分突出的問題,條例規定“公共汽車客運專項規劃確定的場站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并且“經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在確保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功能及規模的基礎上,對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設施用地可以依法進行綜合利用。”在路權優先保障方面,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劃定公交專用車道,設置公共汽車優先通行的標志、信號裝置。
規范線路營運權的取得
根據《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公共汽車客運屬于道路運輸許可經營范圍。因此,條例規定,“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營運權應當采取招標等公平方式授予經營者。”并對經營者取得線路營運權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為利于對經營者開展服務質量考核評價,強化責任意識,條例根據我市管理實踐,借鑒兄弟省市經驗,參照《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關于出租汽車經營權期限的規定,明確公共汽車客運線路營運權的期限為8年。還規定經營者在營運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或者暫停、終止營運,不得擅自轉讓線路營運權。[!--empirenews.page--]
細化營運秩序的管理
為了規范公共客運市場秩序,保證經營者向社會提供安全、便捷和舒適的公交服務,維護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條例從經營者安全管理職責、營運要求、行車作業計劃、安全規范、服務規范、車輛要求、從業人員作業規范等方面,規范公交經營者經營服務行為。
同時,條例對乘客的乘坐規范也作出了規定,對影響公共汽車運行安全的行為,如妨礙駕駛、攜帶危險物品、損害車輛設備、行為能力受限人群單獨乘車等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對影響營運秩序的行為,如乞討、賣藝、散發宣傳品、吸煙、隨意吐痰等行為,也納入了禁止范圍。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條例雖然禁止乘客攜帶犬、貓等動物乘車,但對視力障礙乘客使用的導盲犬,只要攜帶了證明文件并采取了保護措施,允許乘坐公共汽車。
強化對客運經營者的監管
公共汽車客運屬于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產品,不能完全利用市場機制來實現供給的效率性,對經營者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是確保公共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共汽車客運服務質量的關鍵。因此,為加強對經營者的營運監管,條例設定了服務質量考核制度和成本監審制度。
條例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公共汽車客運經營者的安全生產、車輛和客運服務設施維護、乘客滿意度、投訴處理、信息化建設、遵章守紀、行業維穩等進行服務質量考核評議。服務質量考核評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作為獎懲和購買公共服務的重要依據。”還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建立規范的經營者成本費用評價監審制度。
條例的出臺,使我市的公交優先戰略從政策層面上升為法規層面,具有了更強的約束性和穩定性,從此駛入了發展的“快車道”。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條例的深入實施,杭州的城市道路會更加通暢,公交出行會更加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