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校車出現重大事故的,可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校車擁有不少“特權”
目前,東莞共有約4500輛各種各樣的校車。
“辦法”規定,交警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而校車享有不少“特權”。
例如,遇交通擁堵,交通警察會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校車須配隨車照管員
“辦法”規定,校車駕駛員有嚴格的限制,同時校車必須配備隨車照管人員。
在校車上,隨車照管人員要履行一定的職責:如實記錄每日校車運營信息,包含學生上下車時間、人數等信息,校車路途運行情況,以及校車駕駛員駕駛行為情況。隨車照管人員若發現校車駕駛員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等情況,有義務制止校車開行。
“辦法”要求,對違法、違規使用校車的行為給予嚴重處罰。
其中,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交警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件。
對于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交警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等違規行為的,處罰200元。
“辦法”還規定,學校違規使用校車的,由教育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公辦學校,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