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道部分地區小學、幼兒園購買的校車“辦不了牌照,無法取得校車標牌”的問題,近日,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在省級政府出臺校車條例實施方案之前的過渡期,非專用車輛可暫時作為校車,但必須取得校車標牌。
該負責人表示,校車上牌照和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不是一回事。首先,校車是機動車,要上路行駛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取得機動車牌照。其次,校車上了牌照后,還不能立即用于接送學生,還必須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這也是《條例》為保障校車安全所建立的最為重要的制度。《條例》第十五條對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的程序作出了十分具體明確的規定。
此外,《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在《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據此,在過渡期限內,只要是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都可以作為接送小學生或幼兒的校車,但作為校車使用前必須按規定取得校車標牌。過渡期結束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校車必須是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專用校車。
該負責人表示,各地要按照“既要保障安全,又不讓學生無車可坐”的原則做好過渡期的各項工作。省級人民政府要盡快依據《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合理設定過渡期。有必要提供校車服務的地方,縣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制訂校車服務方案。即使在省級政府出臺實施方案之前,也要依據《條例》的規定,保障當前學生坐安全車上下學。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需具備5條件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校車許可審查程序不應超過11個工作日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