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華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帶病"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與前面半掛車發生追尾,致使客車內一乘客宋西死亡.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宋西家人因交通事故致宋西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578844.91元,由客運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2013年4月,李華駕駛客車沿高速公路由南寧市往柳州市方向行駛至柳南段時,因行駛過程中未注意觀察路面且駕駛車輛未與同車道的由程古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掛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在慢車道內與半掛車尾部發生追尾,造成客車上乘客宋西死亡、兩車及半掛車車上貨物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5月,廣西交警四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為:李華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在行車過程中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且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由李華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李華系某公司客運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的客車在華容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該保險期間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1月15日止,約定:每座人身傷亡責任限額50萬元,每次事故每車財產損失最高限額10萬元,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為5萬元,每次事故每車財產損失免賠額200元.事故發生后,該客運公司己墊付各項費用和賠償款60萬元.
法院認為,李華駕駛的客車系客運公司所有的營運客車,李平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因此,應由客運公司對事故中致受害人宋西死亡而造成宋西家人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客車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中無事故車輛檢驗不合格屬于保險免賠的約定,保險華容支公司也未提供與客運公司就該客車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中有事故車輛檢驗不合格屬于保險免賠的特別約定的證據,故保險華容支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