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四川省公安廳
關于嚴格執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
為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環境保護部公告2011年第49號、2011年第92號、2012年第46號、2012年第68號等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我省機動車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我省新購置機動車注冊登記同步執行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即:壓燃式發動機汽車執行國Ⅳ排放標準,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執行國Ⅳ排放標準,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執行國Ⅴ排放標準.
二、省外、省內申請辦理轉入登記的機動車,也應符合我省現階段新購置機動車相應車型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提前實施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四、對未達到本通告規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
五、汽車銷售企業應向購車人告知本通告有關規定,嚴禁銷售不符合本通告規定的汽車.
六、購車人可登錄機動車環保網(www.vecc-mep.org.cn)查詢所購汽車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四川省公安廳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