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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交通運輸部官網發布了《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
36號文件對實施近3年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2號文件)中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以適應新形勢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需求,以進一步保障危貨運輸安全,將促進危貨運輸行業發展。
36號文件修改了哪些條款?這將給危貨運輸企業帶來怎樣的利好?小編咨詢了企業界人士后認為,36號文件至少有以下三大亮點值得關注。小編對36號文件做簡單的解讀,歡迎看官發表各自的觀點。
亮點一:體現法規的一致性
修訂內容:
(1)第八條第(一)項第2目修改
原內容: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改為: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刪除具體內容:
(2)刪除第3、4目
①專用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②專用車輛燃料消耗量符合行業標準《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
(3)刪除第二十五條
刪除具體內容: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4)刪除第六十二條
刪除具體內容: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或者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行業觀點:
對于這些條目的修改,一位危貨運輸企業人士認為,交通運輸部最近出臺的《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6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文件),已經將2號文件第八條第(一)項第2目的規定,涵蓋其中,即,對于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的技術要求,1號文件第七條已經有明確的表述。
刪除的第八條第(一)項第3、4目,第二十五條、六十二條,亦是如此。
比如,1號文件第十八條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用于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與刪除的第二十五條幾乎一模一樣。
小編觀點:
不同法規的條目的統一,在保障危貨運輸安全上,不僅沒有放松,反而加強了。因為不同法規內容相互印證、相互匹配,這使有關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監督和管理,更加完善和系統化,也便于操作。
亮點二:體現簡化審批手續
修訂內容:
(1)第十條修改
原內容: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改為: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刪除內容:
(2)刪除第十七條
刪除具體內容: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行業觀點:
這是一個先照后證的問題,符合國家簡政放權的要求。按照原來的2號文件,申請企業在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后,才能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小編觀點:
以前的規定,是一種前置許可。36號文件把工商登記審批前置,再按照危貨運輸的專項許可要求,向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這不僅僅是審批順序的變化,更大的作用在于簡化了行政審批手續——根據2號文件的規定,在走完工商審批流程之后,還需要再跑一趟交通運輸部門。
亮點三:體現管理的專業化
修改內容: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修改
原內容:
①第二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②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改為:將上述兩條中的“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修改為“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行業觀點: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不單單涉及車輛管理,還有普貨運輸和站場的審批許可的內容,適用的范圍較廣,外延較大。修訂后的36號文件,突出對車輛的管控,并將之納入1號文件。
小編觀點:
這個內容的修訂,主要是針對道路貨運危險運輸車輛的準入、維修、檢測,以及車輛管控等方面,有利于提升車輛檢測和管理的專業性,進而強化危貨運輸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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